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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在行动独山子区消费者协会发布2024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2024年8月,收到在校大学生丁某一则投诉,其于2022年8月在某教育机构缴纳了3万元费用,该机构承诺将帮助丁某报考统招专升本,并提供专门的老师进行复习指导,直至其顺利通过专升本考试。但是缴纳完费用后,该机构并未指定老师为丁某提供复习指导。在丁某多次要求下,机构才安排了刘老师与其沟通。由于丁某在校期间有过挂科记录,刘老师建议其再缴纳4万元提高辅导标准,可确保其通过专升本考试。考虑到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丁某决定放弃专升本,要求机构退回已缴纳的3万元费用。但该机构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退还。丁某希望能够协调解决此事。
收到该线索后,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首先与教育机构进行了沟通,指出其拖延拒不退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多次沟通和调解,最终教育机构同意全额退还丁某已缴纳的3万元费用,丁某表示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及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教育机构未按承诺为丁某提供复习指导服务,后续还诱导其缴纳额外费用,在丁某要求退款时拖延拒绝,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基于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益。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成功退款,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在服务合同中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退款条件等关键信息。对于模糊不清或不合理的条款,要与商家协商修改后再签订合同,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一旦发现存在未按合同提供服务、虚假宣传等问题,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投诉,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张女士在某艺术培训机构缴纳3600元为孩子报名参加了绘画培训课程,课程包含30节课。在上了10节课后,因孩子视力散光问题加剧,医生建议减少近距离用眼活动。张女士遂向商家提出退还剩余20节课时的费用,遭到商家的拒绝。张女士无奈,诉至消费者协会,要求解决。
接到该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了解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课程合同、缴费凭证、孩子的医疗诊断报告等。商家表示,按照公司规定,退费需额外扣除500元材料费。工作人员向商家解释,张女士孩子是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剩余课程,也能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经调解,最终商家同意按照实际未上的20节课程计算退费金额,并且不扣除额外的材料费。张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退款无约定,在消费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商家应合理处理退费事宜,不得无故增设退费障碍或额外扣费。调解机构也需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2024年3月1日,王女士前往某维修店接受电脑维修服务,维修店工作人员当日即维修完毕,为王女士更换了有问题的配件,收取维修费用为200元。王女士回家后发现笔记本电脑不仅原有问题没有解决,还出现了新的故障。找至商家反映,商家表示在店里调试时原问题已解决,是王女士回家后操作不当所致。双方自行协商无果,王女士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解决。
接到该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先行了解了维修的详细过程,自行在网上学习相关维修知识,并请其他专业维修人员对王女士的电脑进行了检测,确认电脑在维修后确实出现了新的故障。在调解过程中,商家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同时认为王女士可能存在操作不当的部分,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王女士坚持认为是商家维修失误造成的。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详细解释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配件费用由王女士承担,维修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电脑交由商家进行维修,直至恢复正常使用。双方对此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王女士因商家维修服务导致电脑再次受损,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调解结果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商家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并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消费者在接受维修服务时,应仔细了解维修过程、维修结果及可能的风险,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孙女士在某化妆品店购买了一款价值468元的化妆品套装,使用了乳液后,脸部出现了明显的过敏反应,皮肤红肿、瘙痒,并伴有刺痛感。孙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孙女士认为这次过敏反应是由该化妆品中的乳液引起的,于是她找到商家要求退费并赔偿医药费,但商家以产品已售出,无法证明是产品问题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无奈之下,孙女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协助解决。
接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孙女士详细询问了过敏情况和就医过程,并收集了相关医疗证明和购买凭证,核查了产品的进货渠道、质量合格证明以及商家的售后服务情况。在调解过程中,商家坚称化妆品没有质量问题,是消费者个人肤质原因导致的过敏,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和普法教育下,商家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全额退费468元,并赔偿孙女士医药费。孙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本案中,孙女士因使用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导致脸部过敏,商家销售的化妆品虽然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在消费者提出合理赔偿要求时,商家应当积极履行赔偿义务,销售者赔偿后,也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要谨慎选择,注意查看产品的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尽量在正规渠道购买。如果使用化妆品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不适症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就医治疗。
消费者姚先生在某商家举办讲座中购买了一台净水机,购买时商家宣传可以享受免费安装服务。然而,在安装完毕后,安装工人却向姚先生收取了890元费用。姚先生不满,诉至消费者协会,要求退费。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商家在销售净水机时确实宣传过提供免费安装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安装工人却以其他名义(材料费等)向消费者收取了额外费用。商家承认其在服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给予姚先生退货处理,并退还890元费用,姚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商家在宣传时承诺提供免费安装服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借用其他名义收取了额外费用,这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在接受商家服务时,一定要仔细了解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避免落入虚假宣传的陷阱。如遇类似问题,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刘女士于2021年在某美容机构预订了除皱针服务,并支付了1000元订金。由于刘女士去外地学习,一直未能前往该机构消费。刘女士返回本地后,却发现该美容机构已经关门闭店,且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刘女士感到十分不满,诉至消费者协会,希望能协调解决。
接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发现该店已注销营业执照,调解工作面临一定难度,通过多种渠道尝试查询联系方式,最终与美容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商家应当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包括提供约定的服务或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款。最终,美容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同意退还刘女士支付的1000元订金,刘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因商家闭店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刘女士与美容机构之间存在预订服务的约定,商家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退款,但商家现在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因此应当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机构等预付费服务时,应当谨慎选择、理性消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和凭证,以便在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权。
接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和商家同时进行了沟通了解。在调解过程中,商家表示,本身鸡排是不会赠送额外的调料包的,是李女士备注了才特地送了一包,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但李女士认为,商家提供的商品里有过期食品是事实,不论是不是赠品都应在保质期内。经工作人员的解释和普法,商家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赔偿李女士300元,并承诺加强内部管理,定期清点库存商品保质期。李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本案中,商家赠送过期调料包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是赠品,商家也有责任保证其质量安全,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就忽视产品质量和保质期问题。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商品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消费者在购物时要仔细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广大商家也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郭先生于2022年6月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块价值1600元的智能手表。使用了两年半后,出现了无法充电的故障。于是,郭先生将手表送至官方维修店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是650元。然而,在维修过程中,郭先生意外发现该手表的激活日期竟然在2021年12月。郭先生认为自己可能购买到了二手智能手表,诉至消费者协会,要求解决。
接诉后,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迅速介入调查,与郭先生进行沟通并收集了相关的购买凭证和维修记录等证据材料。随后,工作人员约谈了该手机店,就手表的激活日期问题进行询问。商家初时坚称销售的智能手表绝对为全新正品,不存在销售二手的情况。但在工作人员出示了郭先生提供的维修记录、激活日期证明和耐心劝说,商家最终承认了该手表被提前激活过。经调解,商家同意按照郭先生的要求由商家将智能手表送至官方维修店进行维修,承担维修手表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延长一年的质保期。郭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该手机店在销售手表时未能如实告知手表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尤其是电子设备时,务必仔细核对商品的各项信息,如生产日期、激活时间等。购买后妥善保存好购物发票、收据、保修卡、维修记录等相关凭证。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纠纷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年9月,接到消费者陈女士的投诉,称某通信店通知其到店免费领取赠品。到店后商家向陈女士推销一种学习机,宣传该学习机涵盖小学所有的学习课程,陈女士便支付2499元给孙子购买了一部学习机。但使用几天后,陈女士发现学习机里的课程较少,与商家推销时的表述不符,于是到店要求退货退款。商家表示陈女士购买学习机时已现场验货,而且使用多天已经影响二次销售,需要扣除损耗费才能退剩余货款。陈女士则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便拨打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请求给予解决。
接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联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店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该店表示其代理销售某厂家的学习机,但实际只知道该学习机适合小学生使用,并不了解其是否涵盖完小学所有的知识点。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现场向经营者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负责人认识到自己行为不恰当,表示愿意给陈女士全额退款。陈女士对处理结果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陈女士在发现学习机实际课程与商家宣传不符后积极维权,消费者协会和市场监管局得以迅速介入。商家在不了解学习机具体课程内容的情况下进行夸大宣传,同时以免费领取赠品吸引顾客到店,这种行为都是不恰当的。消费者要警惕免费赠品陷阱,不要被赠品迷惑,谨慎对待商家后续的推销行为,仔细评估商品本身的价值和需求,避免冲动消费。商家在推广时,必须对产品内容进行深入了解,以客观、真实的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赵女士在某瑜伽会馆缴纳4500元购买了60节瑜伽课程,上了4节课后,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剩余课程,遂向商家提出退费申请。商家告知需扣除30%的手续费,赵女士不满,诉至消费者协会,要求协调解决。
接到该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约请双方到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商家称:根据会馆规定及签订的合同,课程未上完提前退费需扣除30%的手续费。赵女士则认为扣除比例过高,自己仅上了4节课却要扣除一千多元。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最终同意按照单次200元的价格扣除4节课费用,给赵女士退还剩余费用,赵女士对调解结果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在本案中,商家制定的退费政策虽然属于其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但30%手续费扣除比例过高,对消费者构成了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商家作出了让步,最终达成了对消费者有利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