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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市场监管在行动|浙江省温州市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2024年3月至4月,王某在郭某个人经营的某足浴店累计充值27000元。同年4月7日,郭某与钟某签订《店面转让协议书》,将店铺转让给钟某实际经营,约定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钟某承担,但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2024年4月底,该足浴店未经通知即停止营业,王某因无法继续消费,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郭某、钟某共同返还剩余预付款27000元。经法院查证,案涉店铺直至停止经营时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手续,直至2024年6月20日才正式注销。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与钟某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消费者。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为原登记经营者郭某,而钟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收受了充值款项,故判决郭某与钟某连带退还王某剩余预付款2660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中,郭某经营的足浴店转让给钟某后,原郭某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未变更登记,虽实际经营人为钟某,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仍为钟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郭某作为登记的经营人应当与实际经营人钟某共同承担责任。提醒个体工商户停业时,应及时结清债务并办理注销手续,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不要随意转让他人经营。
2021年4月19日,吴某通过微信向专业二手车经营者陈某购买二手雷 克 萨斯小型客车,洽谈中多次明确询问车辆后部是否存在切割,陈某称4S店记录无切割,并发送车辆评级报告及维修记录链接,相关文件均未提及切割情况。吴某现场查看后,以177000元完成交易。后续吴某发现车辆右C柱、右后翼子板存在钣金修复、焊接及切割问题,遂诉至法院,主张陈某隐瞒车辆重大事故及切割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专业经营者,未对车辆真实车况尽到充分核查与如实披露义务,交付的车辆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导致吴某购买无重大瑕疵车辆的合同目的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买卖合同,陈某返还吴某177000元购车款。同时,法院指出吴某购车时未完全尽到审慎义务,仅依赖陈某单方提供的信息,未通过专业机构全面检测,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仅支持其部分损失赔偿诉求。
本案提示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法院判决专业经营者陈某未履行充分核查与如实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经营者需全面、真实披露商品信息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法院也认定消费者吴某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仅部分支持损失赔偿诉求。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对交易双方权责的平衡:既严惩经营者欺诈行为,也警示消费者需主动核实关键信息,避免因自身疏忽削弱维权力度。
2022年12月,夏某通过某抵押车交易网联系某汽车租赁公司,以41000元购买一辆路 虎品牌的抵押车。该汽车租赁公司声称该车为其对案外人胡某享有20000元债权的质押物,并与夏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夏某受让其对胡某的债权及车辆质押权。夏某支付合同价款及托运费2800元后取得胡某出具的金额为20000元借条及涉案车辆。2023年3月,车辆因胡某与第三方融资租赁纠纷被抵押权人拖走,导致夏某无法继续占有使用。夏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转让款及托运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实际系对抵押车使用权的转让,现车辆被在先抵押权人处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夏某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因夏某明知车辆为抵押车仍购买,亦存在过错。最终判决该汽车租赁公司返还夏某80%的转让款,驳回了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反映了抵押车交易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原车主未还清贷款前,抵押权人仍享有优先处置权,买受人无法取得完整所有权。法院支持解除合同,体现了对买受人基本权益的保护。夏某明知车辆为抵押车、无法过户,仍选择购买,根据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判决返还80%转让款,体现了双方过错分担的裁判思路。提醒消费者尽量避免购买抵押车。
2021年9月至2024年1月,庄某展、庄某锋、林某某伙同他人,在广东惠东仓库将奶粉、含乳基质粉、植脂末等混合掺杂,生产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奶粉,通过线万元。经鉴定,涉案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
该团伙家族属性明显,形成产销一体链条,违法行为持续久、涉案金额大、波及范围广,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阳县检察院于2024年9月30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三被告连带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6600万元。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单个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难以举证、维权成本高,本案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代位主张,实现了“以公权护公益”。提醒消费者应优先选择官方旗舰店、大型商超、有溯源码的渠道、警惕“低价代购”“海外直邮”等非正规路径、购买后保留票据,扫码查验国家乳制品质量追溯平台信息。
2025年9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公安分局联动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知名品牌商标的白酒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人,捣毁生产窝点1处、仓储窝点1处,查扣制假机器3台,查扣假冒知名白酒品牌商标的酒瓶1000余个,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该案被列为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
经查,2023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合伙在鹿城区山福镇一民房内私设白酒生产加工点,生产、制作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包材和酒瓶后使用散装普通白酒进行灌装,并将成品假酒通过聊天软件销售至全国各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案杨某等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安机关的跨层级联动执法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提醒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酒类产品,注意查验防伪标识,避免购买来源不明的“名酒”。经营者切勿为牟利而铤而走险,假冒注册商标不仅面临高额罚金,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025年3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联动侦破一起侵犯热门影视电影著作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查扣各类侵犯著作权的机顶盒1000余个,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经查,202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通过搭建多个盗版视频APP,非法上传春节档热门电影、热门美剧电影等盗版影视作品2万余部,后嫌疑人将软件内嵌至电视机顶盒,并在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捆绑销售,累计销售各类侵犯著作权的机顶盒数量达1万余个。
本案中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盗版APP传播影视作品,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案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且传播作品数量巨大,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醒经营者不得擅自复制、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即使是“免费分享”也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米乐M6 米乐M6官方网站犯罪。
2025年1月3日,成某由于车辆故障赴温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项目为更换发动机主体。维修完成后,成某发现车辆仍有烧机油、车身抖动等问题,多次向维修公司讨要说法遭拒,后续以维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向温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二大队进行投诉反映。
经大队调查,并委托第三方公司检测,维修公司仅拆修了车辆发动机并未实际更换,另查明在本次维修过程中维修公司出具的维修凭证未载明配件生产商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存在明显维修责任。后续双方关于维修费用退赔的事宜迟迟无法达成一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二大队对接维修公司进行释法说理,最终成功说服维修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4万元,成功化解这桩横跨半年的的维修责任纠纷。
本案涉及维修服务合同纠纷。维修公司未按约定更换发动机,仅进行拆修,且未按规定载明配件信息,构成违约及欺诈嫌疑。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固定证据,并结合释法说理促成和解,体现了行政执法在消费维权中的积极作用。提醒消费者在维修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维修项目、配件品牌、保修期限等内容,保留好维修凭证和付款记录。
2025年11月22日9时58分,乘客林女士通过某平台预约网约车从交通银行水心支行前往温州南站,驾驶员取消订单让其线下支付,乘客不同意,驾驶员遂在城南过境立交桥上将其抛下。
11月24日上午,温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通过核实发现:司乘双方不存在线下议价行为,驾驶员让乘客线下支付未果,擅自使用乘客手机取消订单,并在城南过境立交桥上将乘客抛下,乘客未支付车费。执法人员在对司乘双方进行调解之后,驾驶员对乘客进行赔偿并获得了乘客的谅解。同时,因驾驶员在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途中甩客。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驾驶员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加强从业服务学习,提升服务质量。
本案中驾驶员擅自取消订单并要求线下支付,遭拒后将乘客抛下,属于典型的途中甩客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处以200元罚款,并要求其加强服务学习,体现了对网约车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提醒乘客如遇甩客、拒载等行为,应保留订单截图、行车记录、支付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平台和执法部门投诉。
2025年8月26日,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矾山镇埔坪街有疑似农资“忽悠团”正在推销假肥料。县农业行政执法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避免农村群众受骗造成财产损失。
经查,福鼎市某化肥店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某肥料,至案发时已售25袋(50千克/袋),每袋售价70元,销售金额1750元,库存17袋,总货值2940元。该行为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行为。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并处以罚款875元的行政处罚。此案的快速查处,不仅及时为农民群众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对农资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者形成了有力震慑。
这是一起反应迅速、定性准确的执法案例。处罚涵盖警告、没收、罚款,体现惩教结合。涉案值虽仅2940元,但“忽悠团”利用信息不对称坑农,影响恶劣。提醒农民朋友:购肥务必查看登记证与执行标准,切勿轻信游商,应去正规门店并索票。建议将产地线索通报福建福鼎,从源头打击,并加强基层宣传以提升防范意识。
2025年5月12日,平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12345热线转办信访件,投诉人反映嘉兴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阳门市部组织出境游实际行程与预定路线名消费者权益受损,要求退赔费用。
执法人员接诉后于5月14日正式立案调查。同时执法人员对该案件涉及的消费纠纷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当面调解,双方对各自阐述的理由和依据均认可,但在退赔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执法人员见状采取“背靠背”的形式对双方进行单独谈话,通过讲理说法,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完成退赔。同时,该门市部负责人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联系所有涉案消费者进行退赔。该门市部完成了对所有涉案消费者的退赔,合计退赔14400元,并表示不再犯。
这是一起旅游消费纠纷成功化解的典型案例。平阳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响应快速、调解专业,采取“背靠背”方式化解赔偿争议,实现现场退赔、案结事了。此举既及时保障消费者权益,又体现“惩教结合”的执法温度。建议将此案向辖区旅行社广泛宣传,警示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并引导公众识别正规出境游资质,从源头减少纠纷。
2025年10月23日,方某在某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次日转入1.2万元购买税优养老险产品。犹豫期内,方某申请退保,保费退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后,其随即提出资金提取申请,遭银行以不符合撤回条件拒绝。方某主张银行及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提取时效限制,向温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诉求全额退还资金。
金融监督管理局温州消保中心受理后,调解员依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向当事人释明: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可自主选购相关金融产品并享受税收优惠,资金账户封闭运行,仅满足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法定情形方可领取。调解员同步梳理事件节点,搭建协商平台推动各方沟通。最终,方某理解个人养老金账户提取规则,放弃资金转出诉求,通过该账户购买其他理财产品优化资产收益,纠纷顺利化解。
个人养老金账户是个“保险箱”,采取封闭运行的机制,除非有完全失能、出国(境)定居等特殊情况,否则资金需长期锁定,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领取。方某在犹豫期退保仅导致保险合同解除,保费退回养老资金账户后,该资金仍是个人养老金储备的一部分,未满足法定提取条件不得提前支取,银行拒绝方某提取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财前看清规则,比理财本身更重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投入之前充分了解制度和合同内容。
消费者通过某快递寄件时,已明确告知内件需特殊防护并提出具体包装要求,支付20元打包费且保价500元,但快递员未按要求操作,导致快件破损。消费者多次协商理赔,快递公司却以保价协议中“保丢不保损”为由拒绝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温州市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受理该申诉后,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向消费者核实包装要求、沟通记录与缴费凭证,同时向快递公司调取揽收记录、保价协议等材料。经核查确认,快递员未按规范包装是快件破损的直接原因。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不得以“保丢不保损”条款免除因自身操作不当造成快件损毁的赔偿责任,且该免责条款未向消费者充分提示说明,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申诉中心随即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快递公司承认操作过错及条款告知不到位的问题,同意赔付消费者400元,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快递公司所谓“保丢不保损”,是典型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减轻自身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具备法律效力。快递公司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保价规则,发生损失应按照保价金额对寄件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格式条款是效率工具,不是侵权武器。快递企业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标准,优化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以诚信信用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口碑。
2024年11月17日,消费者郑某在告知瑜伽馆自身疑似心律失常的情况下,经商家确认无碍后,签订课程协议并支付预付学费。此后郑某身体不适加重,被确诊为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医生明确建议避免剧烈运动,因课程尚未启用,郑某向商家申请退费遭拒。
2025年5月28日,郑某向温州市消保委投诉。消保委核查确认,郑某已如实告知身体状况、课程未实际消费,且因健康重大变化无法履约,并非主观违约。工作人员依据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及《民法典》规定,向商家释明:消费者因无法预见的健康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费;商家明知郑某身体风险仍签约,拒绝退费存在过错。经消保委调解,瑜伽馆最终同意全额退还郑某预付学费3.8万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健身、瑜伽等服务合同具有高度人身专属性,其履行依赖于消费者身体状况与运动能力,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要求解约系具有合理原因,并非主观违约,不应适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提醒经营者,在提供健身类服务时应充分评估消费者身体状况,不得随意承诺,在消费者因健康等不可抗力无法履约时,应当退还预付款。
2021年5月8日,消费者胡某与酒店签订婚宴预订协议,约定同年11月28日举办宴席,先后支付定金5万元、尾款5.8万元。后胡某因个人原因将婚宴延期至年底,最终因新冠疫情防控政策导致婚宴无法举办。胡某要求退还全部款项遭拒,双方协商多年未果,于2025年5月13日向温州市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受理后启动调解,经审查相关材料,认定疫情及防控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同时查明,胡某临近宴席时二次确认如期举行并支付尾款,未及时告知履约变化,存在一定过错,酒店也因礼堂空置、备菜产生合理损失。工作人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法明理,兼顾消费者权益与酒店合理损失,经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胡某补偿酒店合理损失,酒店退还胡某9.3万元。此次调解厘清了不可抗力下双方责任边界,平衡过错与公平原则,妥善化解纠纷,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为典型的合同变更后遭遇不可抗力而引发纠纷和问题。胡某因个人原因提出延期,双方达成合意;疫情防控政策出台,导致变更后的履行期限届至时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但胡某付款行为使酒店产生合理信赖并腾出餐厅档期,发生成本开支,应对酒店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妥善处理,既准确适用了不可抗力、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法律规定,更把握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在消费者保护与经营者权益、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寻求到了平衡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永嘉车主麻女士在当地一充电站充电半小时后驶离,该站明确标注“充电两小时内免费停车”,可她却被系统误判未离场,被扣停车费60元。麻女士多次与充电站交涉退款无果,随即向消保委投诉维权。
消保委第一时间核查充电记录、离场凭证与收费公示,约谈涉事站点负责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相关规定,指出其计费不合理、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经调解,充电站承认系统计费失误,当场退还60元费用并向麻女士致歉,双方达成和解。
目前充电站多采用车牌识别系统计时计费,设备易出现计时不准、信号误差等问题,仅依靠企业自行维护,监管存在短板。此类纠纷金额小、取证难,消费者维权难度较高。充电桩运营企业重复收费的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第八条、第十条。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多收价款应予退还。提醒:车主应保留进场小票、离场支付记录,系统故障的举证责任在经营者。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局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多收费用。
2025年3月15日,消费者杨女士向乐清市消保委投诉,反映其2019年10月购买的某国外品牌洗碗机因电脑板反复故障,被商家多次收取维修费用,认为不合理,请求消保委协助调解。据杨女士介绍,该洗碗机曾于2022年5月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电脑板故障维修,2024年同一部位再次出现故障,2025年3月又发生相同问题,商家仍要求其支付1000余元修理费。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杨女士遂向消保委求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当日迅速介入,陪同消费者与商家现场协商。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三包规定,明确洗碗机电脑板属于产品主要部件,更换维修后相应三包期限应重新计算,本次故障仍在质保范围,商家重复收费行为不合规。经依法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免费维修,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现商家以“已过原三包期”等理由重复收取维修费用属于不合理收费,应免费为消费者维修。提醒:保存好购买凭证、维修记录、收费单据等证据,若遇到商家不合理收费,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消费者陈女士花费1200元配镜,佩戴后出现眼部不适,经检查系商家验光度数、眼距测量均出现失误,导致眼镜无法正常使用。陈女士拒绝商家重新配镜的方案,要求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陈女士遂向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核查后认定,商家存在明显过错,验光数据存在误差、验光仪器未按规定检定,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已构成违约。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商家释法明理,指出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退款,陈女士的诉求合法合理。经调解,商家同意为陈女士全额退还1200元配镜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以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消费者有权要求眼镜店应当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提醒:购物时应保存验光单、收据等。新眼镜佩戴如感不适,应立即向商家反映,如遇纠纷可凭借以上材料投诉至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局等。
2026-03-14 03: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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