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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24年度佛山市“十佳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mile米乐m6mile米乐m63月14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举办“放心消费齐聚力 共筑满意新佛山”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现场揭晓了2024年度佛山市“十佳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佛山市副市长文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浩斌出席活动。
余某在佛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油电混合型新能源汽车,佛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人员销售时口头向余某承诺汽车电池衰减率自交车后八年内不低于70%且在广告注明直流充电模式仅21分钟内让电量从10%恢复至80%。提车后余某发现佛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送的相关三包凭证上并未记载销售人员所作的电池衰减率承诺,且其购买的汽车标准车型仅支持慢充模式,快充功能需要在出厂前另外加价安装。余某遂以佛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费欺诈或本案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将佛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佛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佛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或侵权行为,判决驳回余某全部诉讼请求。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佛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改判酌定佛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余某赔偿5000元。
(二)办好办实群众“关键小事”,12345热线全力推动化解早教机构培训退费难题
2024年9月,市民张女士致电佛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长直通车)(以下简称12345热线)反映其在某早教机构为小孩购买了约1万元的早教课程,但机构突然通知所在校区闭店,余下课程需在其他校区使用,市民表示其小孩仍有约60节课没有上完,价值7000元,其不接受机构的方案,且与早教机构协商退款无果,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跟进处理,要求早教机构尽快为市民退还余下的课程费用7000元。因早教课程培训退费问题处置责任难以界定,经市级、区级12345热线协调后,工单处置责任归属仍存在争议,市12345热线平台再就此类问题向市委编办申请协助厘清职责分歧,最终明确了早教机构培训退费问题的承办单位。在12345热线的协调推动下,张女士等众多市民的早教机构消费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达到了“通过一个诉求解决一类问题,办结一个案例带动一片治理”的效果。2024年11月5日,12345热线回访市民张女士,其对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梁小姐通过母婴群了解到某家政公司口碑尚佳,遂委托某家政公司,聘用一位“高级育婴师”照顾自己一月龄的宝宝,服务期限为三个月,中介费1500元,公司承诺不满意免费更换。然而育婴师上门服务了几天,梁小姐认为她抱孩子的手势不妥,且不知道如何打开奶粉罐,细问之下育婴师承认其没有照顾过小月龄宝宝。梁小姐认为家政公司未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不再信任家政公司,辞退育婴师后,要求家政公司退回全部中介费。但家政公司认为自身已经提供了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只能退几百元。梁小姐无法接受,向佛山消委会投诉。佛山消委会积极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在开展调解过程中家政公司未能提供该育婴师相关资质证明,此外发现合同中关于退费的格式条款字体较小,内容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退费权利,加重了其负担,也未与其他条款作显著区分提示,涉嫌不公平格式条款。经工作人员耐心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就退款事项协商达成一致。
投保人黄某于2021年10月9日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黄某,生效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保障期限一年。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黄某因腰背部不适进行治疗,并于2023年9月18日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黄某本次治疗主要为腰椎疾病导致,最终仅赔付了意外医疗保险金300多元。黄某对此不满,遂于2024年3月22日向佛山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刻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黄某认为本次治疗是摔伤引起的腰痛,在此之前并无腰痛症状,也从未确诊及治疗过腰椎疾病,且全程按照医生要求进行治疗,因此认为本次治疗是意外摔伤导致的,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治疗费用。调解员认真查看黄某提供的病历后,与双方耐心沟通解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付黄某在南海区某医院的治疗费用,不予赔付在佛山市某医院的腰椎疾病治疗费用。
市民反映家中老人在某健康管理中心一年间陆续缴交了二十多万元购买了保健养生服务但没有治疗效果,怀疑商家诱导消费,希望部门介入处理,协调商家全额退还缴交的款项。鉴于本案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且存在涉案金额较大、消费情况较为复杂、投诉双方沟通不畅等问题,根据市民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到该健康管理中心现场了解情况。经核实,确认市民母亲在该健康管理中心购买了保健养生服务,并已经接受服务,相关项目均有记录在册。执法人员就投诉事项与该健康管理中心经营者进行协商调解,起初,商家以消费者已经接受服务为由拒绝退款。经过执法人员不懈努力,在和经营者多次沟通协调和普法宣传后,最终商家同意退费23万元。
2021年,陈某在佛山市某瑜伽公司预付了2.39万元购买了100节私教课。2023年底,瑜伽馆门店突然停止运营,相关负责人失联。陈某找到该瑜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了解情况,李某称该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7日转让给张某,并向陈某出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李某表示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不会向陈某退款。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瑜伽公司未实际清算即注销,消费者有权请求公司股东李某、林某对某瑜伽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李某与张某所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的转让费用仅为1元,而张某需要承接店铺所有的债权债务,该对价明显不合常理,且李某与张某签订转让合同后随即注销某瑜伽公司,短期内即不再继续向原客户提供服务,与“职业闭店人”的操作模式及行为特征存在高度相似性,张某以其受让店铺的行为试图让某瑜伽公司及其股东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南海法院判决张某、林某、李某应连带退还陈某服务费17488元及利息。
南海区九江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6月20日开始至2024年12月集中收到关于佛山市南海区某百货店网购纠纷投诉举报工单533件,涉及投诉举报人411人。投诉举报主要反映消费者在该百货店的微信小程序购物网店购买的衣服和鞋子货不对板要求退货,但无法联系商家退赔,涉及金额共约5万元。南海区九江市场监管所迅速对该百货店开展实地核查,发现其登记地址不存在,属于虚假地址注册,依规定将该百货店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并致函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商请协助处理、向公安部门移交犯罪线日,南海区九江市场监管所对该百货店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阶段,有自称是该百货店的代理人主动联系了解情况。历时8个月,南海区九江市场监管所最终与该百货店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并约谈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该百货店相关人员承诺将逐一核对订单,尽快履行退款义务。截至月11日,已完成退款接近200件,目前退款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自2024年6月起,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管所陆续收到多起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指向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订单不履行”及“拒绝退款”等问题,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部分消费者甚至亲临企业现场维权。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管所果断行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派遣专业执法团队深入企业现场,展开全面核查与妥善处理。经了解,该家具企业原为传统生产企业,于2022年底进军网络销售领域,委托“李某”作为网店运营负责人。2024年5月,“李某”卷走了超过10万元的货款并失去联系。随即企业开始陆续收到大量消费者投诉,内容涉及订单未发货、退款申请被拒绝等。深入调查后发现,“李某”在2024年4月-5月运营期间,为追求业绩速成,擅自实施“刷单”行为,虚构销售数据,且未兑现对刷单者的佣金承诺,最终引发了这场风波,企业负责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针对此案,顺德区乐从市场监管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在“李某”运营期间存在的“刷单”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起,约332名来自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集中反映与佛山市高明区某百货店的消费纠纷问题。消费者均表示通过手机小程序在该店网购了割草机、服装或电饭锅等商品后,该店存在无理拒绝消费者退款请求、未及时发货以及销售的商品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涉及金额合计约5万元。经查,佛山市高明区某百货店通过其他经营主体认证注册的多个小程序在网上进行商品展示及销售,再通过该店账户进行收款,同时通过登记系统留存的联系方式亦无法与经营者周某取得联系。9月23日下午,工作人员发现有一经办人正在通过网上系统为该店办理注销业务。随即工作人员通过经办人与该店的负责人之一张某取得了联系,并向张某指出佛山市高明区某百货店存在的售后处理不当行为,告知其事态的严重性,希望其配合部门及时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问题。通过多次调解,张某表示愿意妥善处理该店的所有投诉,同意消费者的退货退款诉求。最终,所有消费者的投诉全部得到妥善处理,消费者已成功收到退款。
(十)佛山市某健身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3月,三水区西南市场监管所接到市民投诉称佛山市某健身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存出现霸王条款,条款称“出现问题概不退款”,当时办理健身卡的时候没有向消费者说明“不得退卡”“不得转让”等情况,后来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的时候,商家却要收手续费,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不成,于是向政府部门投诉。市场监管所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私教课程协议》中载有“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能转为其他用途,需在会员卡有效期内使用”“会员的定金和入会费以及会员费用都不会因任何原因退款”“到了有效期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期”等条款,并于2021年8月起与约3000名消费者签订该格式合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以及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遂依法责令某健身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市民的投诉,某健身有限公司同意对投诉的5名消费者进行退费处理,挽回经济损失约8000元。